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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证办理指南  
   
  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适合人员和具备条件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申请办理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办理时限
 用人单位办理台、港、澳就业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注销办理手续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变更办理、遗失或损坏补办手续
 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
 罚则
 政策法规依据
 


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程序和有关手续

一、 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适合人员和具备条件
  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1日起至12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申请办理
  (一)、台、港、澳人员符合有关条件在广州市内就业的,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向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申请: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用人单位填写一式两份贴相片和盖章,并附一张大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如在广州市是分支机构的则需一并提交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指公安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交部门为台港澳人员在境外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验看原件并预留复印件)。
  4、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指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地(市)级以上市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或广州市市一级或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5、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指如是与内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须注明姓名、来源地、任职部门和岗位、聘用期限;
  如是接受被派遣人员的,需由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出具派遣证明,须注明姓名、来源地、任职部门和岗位、派遣期限;
  如是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提交工商部门发出的《常驻机构工作证》复印件(用人单位盖章)。
  6、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指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指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用人单位另行提出要求递交的其他文件。
  程序:用人单位可在网页http//gzjy.gzlm.net下载填写一式两份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和上述有关资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二)、香港、澳门人员在广州市内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复印件、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两张大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和填写一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到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办理时限
  根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在一般情况下为8个工作日办理,特殊情况需要核实调查的在10个工作日办理,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就业许可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于在广州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自收到提交的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就业证。

四、用人单位办理台、港、澳就业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证后须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一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加具办理登记备案意见后退回用人单位留存。
  用人单位须妥善保存《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对于日后已办理注销手续的,请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一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证明》附于表格后面以备查验。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就业证的,无须进行登记备案。

五、《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注销办理手续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就业证》原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关证明和《就业证》原件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劳动保障部门则出具一式两份注销证明,一份交本人,一份交用人单位留存并请附到退回单位留存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后以备查验。 

六、《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变更办理、遗失或损坏补办手续
  (一)、台港澳就业人员如需对《就业证》中除工作单位栏目进行变更的,例如有效旅行证件号码、居住住址、职位工种的,均需提交《就业证》原件、相应证明复印件和用人单位证明办理(工作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部门同意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和新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台港澳就业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到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用人单位工作的,需首先提交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注销手续,新用人单位凭注销证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如到广州市行政区域以外工作的,提交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注销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即时出具注销证明,新用人单位凭注销证明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三)、台港澳人员从内地其他地方到本市就业的,也需提供原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注销证明,新用人单位提交注销证明和有关资料到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四)、如遗失或损坏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提交补办申请,说明《就业证》遗失原因、原《就业证》号码等;我方经核实后加具意见,用人单位凭此可到《广州日报》各网点刊登遗失声明,凭《广州日报》刊登遗失收费发票复印件、一张彩色大一寸免冠照片申请办理补发就业证(如资料有变更的需说明并提供新的证明复印件);如就业证损坏的则需交回原证、补办申请和一张彩色大一寸免冠照片申请补发,不需要刊登遗失声明。 

七、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
  (一) 件: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签发有效期到期,需继续留在内地就业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
  (二)必备资料:
  1.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
  2. 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申请表》(每人1份,单位盖章);
  3. 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注册证(副本)复印件1份;
  备注:(1)受聘人有效通行证/回乡证资料如与原递交的资料有变动,需递交新证件个人资料页和最新签证页的复印件各1份; 2)《劳动合同》1份(原签订劳动合同已到期的,需提供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则不须提供)。
  (三)注意事项
  1.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页用完或资料有变动,须带近期大一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以制作新证。
  2. 逾期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者,须重新体检,费用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到期日起计算。对申请单位存在就业人员逾期未办理延期或注消的情况,将根据规定进行处理。
八、罚则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九、政策法规依据
  (一)、《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
  (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费(1)[1994]296号)
  (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4]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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